2022年“618”电商促销期间,南京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内宣传“满80000减30000”,其销售的美的空调商品详情页主图以加大加粗的字体突出显示“618开门红”“大额优惠券”“到手价不高于1899”等促销宣传信息。王某萍下单购买前,通过阿里旺旺向南京某公司客服人员咨询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客服人员明确回复王某萍,只要在该店铺内购买金额凑够80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00元优惠。王某萍遂于大促活动第一天,下单购买美的空调41台,商品总价80000余元,店铺系统自动优惠30000元,王某萍实付价款50000余元。王某萍付款后,南京某公司一直未发货,王某萍多次询问未发货原因,南京某公司客服人员均以缺货、大促期间货源紧张、系统卡单、店铺运营等多种理由回复不能发货,并要求王某萍通过平台申请退款。南京某公司在庭审中亦明确拒绝发货。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某公司作出的价格优惠宣传内容具体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王某萍在该公司的店铺内下单购买案涉美的空调,支付价款并提交订单成功,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萍付款后,南京某公司应当按约发货。但南京某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发货,王某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南京某公司虽然认为其作出的案涉优惠宣传系价格标注错误所致,构成重大误解。但是,案涉满减价格优惠宣传发生在“618”大促的特殊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均采取价格促销方式吸引流量;王某萍在下单前特意就满减活动进行咨询,南京某公司客服人员的回复与其店铺作出的满减优惠宣传一致;南京某公司直至诉讼才提出未发货的原因为“价格标错”,之前一直以“缺货”等其他原因拒绝发货;案涉商品优惠后的实际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相差不大,且享受“减30000”的优惠需要达到购买金额“满80000”的较高条件;南京某公司此前曾作出过与本案宣传内容大致相当的满减价格优惠活动以吸引顾客。综上,南京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内就商品价格宣传的“满80000减30000”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为双方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王某萍所购商品总价80000余元,符合南京某公司宣称的满减条件。
综上,依法判决解除王某萍与南京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南京某公司退还王某萍已支付货款50000余元,并赔偿王某萍损失3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