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小张入职一家服饰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到同年7月10日结束。
转眼到了7月,小张的顶头上司刘经理在7月6日向他口头传达了“试用期未通过”的考核结果,同时口头通知,“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并要求他7月8日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离职手续。
经理只是简单地说了这样一句话,并没有告知具体的辞退理由,公司人事部门也没有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于是,小张心想等到公司作出解除通知再办理离职也不迟。就这样,他继续在钉钉系统考勤打卡,但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为他安排工作。
7月14日,小张通过钉钉系统向刘经理请假。刘经理回复称,“7月6日已经通知你被辞退了,如有问题联系人力资源部门。”
同日下午,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钉钉系统告知小张,公司已于7月6日通知其试用期终止,但小张超期未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今日仍未办理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小张认为,公司于7月14日通过钉钉系统发出解除通知,此时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过,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试用期,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与这一规定不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案释法】
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曾于7月6日授权刘经理通知小张解除合同,钉钉记录仅能表明7月14日公司通知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7月14日解除。刘经理并非公司人事主管,他辞退小张并没有经过公司授权,因此,刘经理作出的口头辞退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
此外,小张本应在试用期内接受公司的考核,决定试用期结束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实际上,试用期结束后,小张继续在公司上班,这说明双方已经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虽然公司事后认可了刘经理的口头辞退行为,但公司追认的时间是在试用期结束以后,损害了小张的信赖利益。
由于公司未能提交小张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