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朱某在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购买10箱车厘子,共支付价款5500元,后朱某以所购车厘子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由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55000元。
【以案释法】
该批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即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原告属于消费者。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并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价款损失5500元,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即55000元),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兴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