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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不幸身故,未登记的养父母,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私人律师 |426人看过

两原告于19999月在路边发现一名被遗弃女婴,查找亲生父母未果后,办理了该女婴的户口登记,户口簿登记为两原告的养女王某某。两原告抚养女婴至成年。

20181218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被撞死亡。王某某未婚、未生育子女。

生前,王某某为自己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的《个人综合意外保障》一份,被保险人为王某某本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两原告作为王某某的父母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王某某身故的索赔申请,被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故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0万元保险赔偿款。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两原告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非被保险人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不属于法定受益人,请求驳回起诉。

【以案释法】

从投保人投保时的本意来看,案涉保险为王某某本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被保险人王某某享有当然的受益人指定权。结合其出生即被抱养、1岁多时户口就登记为两原告的养女、亲生父母无法查找的情况,其投保时所想保障的遗属或受益人是扶养其长大、与其共同生活的两原告更能符合一般社会价值,也更能符合王某某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就王某某本人来讲,其一般应认为两原告确系其继承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案被保险人王某某死亡时未婚,未生育子女,亲生父母不详,在出生不久即被原告夫妇抱养。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与两原告之间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从所在基层组织、户籍登记机关均认可王某某系两原告养女的事实来看,两原告属于继承法中所列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王某某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两原告可以视同王某某的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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