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11020**********

  • 执业机构: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2577人看过

20177月,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代理人应禁止的事项包括误导客户、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私下转让保单等;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如因保单引起,应扣回该保单所取得的相应佣金利益;具体损失追偿金额应从对应保单佣金中扣除。

高某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为提升寿险销售业绩,告知客户投保其所代理的寿险产品即可为后续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增信。然,大多数客户购买高某推荐的相关寿险产品后,因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贷款而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其中,2017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代理的44份保单遭投保人投诉,投诉原因均为销售误导,即高某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基于错误认识投保。

上述44份保单共计缴纳保险费为514,902元,现金价值共计30,228.12元,两者差额484,673.88元。某人寿保险公司针对该44份保单而发放佣金共计242,245.69元(分别由高某和挂名的名义保险代理人收取),其中某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的退还佣金197,295.49元,故剩余尚未退还佣金44,950.20元(含高某实际收取且尚未退还的佣金11,062.19元)。据此,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因上述退保产生的经济损失484,673.88元并退还佣金11,062.19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高某违规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错误认为自身所投的寿险保单兼具申请贷款的功能,最终由于贷款申请失败而产生集体退保投诉的后果。保险公司可在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这既可弥补保险公司自身损失,亦有利于规范销售误导等不良保险展业行为。

保险代理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应在过错范围内对保险公司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高某的销售误导欣慰是否属于违规销售行为,应当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以及合同层面进行综合评定。

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高某承担的损失赔偿系以其向客户退保保费与保险现金价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差额为计算依据,即484,673.88元,显然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范畴,故理应先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具体的违约责任。该部分可以抵扣的金额包括涉案44份保单所产生的佣金共计242,245.69元,应当在高某违约责任中予以扣除,即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242,428.19元,否则将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未尽职的,应承担自身的部分损失。本案中,尽管某人寿保险公司组织过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但是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功能未能准确传达给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流于形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后续教育。根据此前《合同法》及此后《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在此种情况下,判决高某在其过错程度内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更为公允。本案最终判决高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