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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慎引发火灾,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房东要不要赔钱?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935人看过

租客王女士在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波及公共区域,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先行垫款,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租客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延误火灾救援,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价格,因此仅认可承担70%-8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房东吴先生认为,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

【以案释法】

1. 本案租客为何需担责?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案房东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物业公司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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