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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了,承包人赔偿后,能否追偿?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764人看过

某劳务公司自某集团公司处承包一项劳务工程,后将该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张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陈某雇佣李某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李某从高处摔落受伤,后因赔偿问题,李某将某劳务公司、张某及陈某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对李某的各项损失,陈某作为李某的雇主承担70%的责任,即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李某对自身安全欠缺必要的注意、审慎义务,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陈某二人均不具备相关建筑施工、施工劳务的资质,某劳务公司、张某在承包、分包过程中选人用人存在过错,对李某的各项损失中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对上述案件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某劳务公司6万余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某劳务公司认为其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义务人,已完成全部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雇主陈某追偿,并要求分包人张某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发包、分包建筑工程时,应该选择有资质、有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的雇主,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则会因其选择了不合条件的雇主而要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某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张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二者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陈某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对于李某损失的赔偿责任,陈某、张某、某劳务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并没有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之分,其三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责任的具体比例分担,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陈某、张某、某劳务公司各自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最终酌定陈某承担60%的责任,张某及某劳务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即对某劳务公司主张的6万余元,由被告陈某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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