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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可为(2)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486人看过

疫情防控期间,有22种行为不可为,否则后果很严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警告、拘留或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

一、冲卡,拒不配合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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