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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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依法认定农民工日工资450元 用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33万元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仲裁委依法认定农民工日工资450元

用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33万元

员工主张: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木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玖级,该公司未支付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特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辩称:

1、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仲裁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至2021年12月1日,其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申请人工资为230元/天。

仲裁委认为:

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此举证,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 动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该公司上述抗辩主张,本委不予采信。该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申请人关于双方于2023年3月 1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委予以釆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虽载明:乙方工资计算方式为230元/日*出勤工日,但与实际发放丁资不符,对该公司关于工资为230元/天的抗辩上张,本委不予采信,对申请人关于工资450元/天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依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所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现裁决如下:

、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万八千零八十七元五角;

、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元;

、公司本裁决生效之口起三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元;

、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冃起二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六百四十元;

、公司于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因工伤玖级产生的医疗费用二万百五十四元七角三分;

、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二0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至二0二三年三月三日期间工资七万七千四百三十七元。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