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0日,李X到被告张X家做居家保姆。2015年12月20日晨6时40分许,李X从张X家居住的内阳台窗户处坠亡。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后排除了他杀可能。
原告(李X的亲属)称李X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坠楼死亡。现被告无证据证明李X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作为雇主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费用XXX元。
被告认为,李X坠楼属意外事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方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李X是在从事被告方劳务过程中死亡及被告方对李X死亡存在过错,但毕竟李X是在受被告雇佣期间从被告家中高坠死亡,且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李X属自杀,故从衡平角度考虑,被告仍应就李X的死亡向原告方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此亦符合相关的立法本意,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本案情况予以酌定为110,000元。
【律师观点】
雇佣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要求雇员在提供劳务时要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与控制。在提供劳务一方属于被管理一方,且无法查明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仅让弱势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因此,张X对李X的死亡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这才应是《民法典》第6条和第1192条关于劳务用工对接受劳务用工者责任承担的精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