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水上乐园游客摔伤十级伤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比例二审维权案例**
##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游客持票进入水上乐园游玩,在造浪池岸边地面滑倒,造成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
受伤游客将游乐经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案涉游乐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游乐企业承担 60% 赔偿责任,游客自行承担 40% 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代为赔付。游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身不存在过错,责任划分比例过重,请求改判提高赔偿比例,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手机损坏维修费等项目提出异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水上乐园造浪池属于高湿滑风险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界定,游客自身是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2. 侵权责任比例划分,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进入高风险游乐区域,是否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3. 误工费、护理费的司法裁量标准,误工费是否必须一律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4. 游客主张的财物损坏损失,举证不足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成都张东海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作为原审第三人代理律师参加二审庭审,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过错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认定发表全套代理意见。
## 办案经过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两级审理,二审阶段上诉人游客调高诉求,试图推翻一审的责任划分,增加赔偿金额。**成都张东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保险合同条款、园区安全管理证据,针对上诉请求逐项制定抗辩策略。
### 1、厘清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为 “合理限度义务”,并非绝对兜底责任
**成都张东海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游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不等于要承担无过错的全部兜底赔偿。案涉水上造浪池本身客观存在地面湿滑风险,园区已经通过小程序提示、现场警示标识、循环广播完成安全警示。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预见湿滑地面摔倒风险,自身负有首要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
### 2、针对上诉人的各项赔偿项目逐项抗辩
针对上诉人提出误工费应当强制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上诉理由,**成都张东海律师**提出,相关司法解释属于选择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结合伤情、住院时长、出院休养医嘱,综合裁量确定误工期,一审认定的误工时长符合客观伤情。
针对护理费上诉意见,提出协商聊天记录不等于生效合同约定,未经企业正式授权工作人员的沟通,不能直接作为护理费认定依据,一审参照当地司法实践标准认定护理费合法。
针对新增手机维修费证据,**成都张东海律师**指出仅有维修票据,无法证明手机损坏系本次事故直接造成,证据缺乏关联性,不应予以支持。
### 3、结合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赔付逻辑,配合法庭查清全案事实
**成都张东海律师**向法庭提交公众责任险保单及特别约定,明确保险替代赔付规则,保险公司是替代游乐企业承担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责任基础仍然是侵权过错划分,不应当超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进行赔付。
经过**成都张东海律师**的举证、说理抗辩,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
## 案件结果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1、驳回游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确认游乐经营企业承担 60% 侵权责任,受伤游客自行承担 40% 次要责任;
3、误工费不强制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法院可结合伤情、医嘱自由裁量;护理费按照当地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认定;
4、游客主张的手机损坏维修费,因无法证明和本次事故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5、由保险公司依据公众责任险,在保险限额内替代赔付对应赔偿款项,二审诉讼费由上诉游客自行承担。
**成都张东海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被二审生效判决采纳,成功维持一审责任比例,避免保险赔付金额被不当拉高,委托人的代理目标全部实现。
## 律师观点
### **成都张东海律师:游乐场所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实务总结**
结合本案二审生效判决,**成都张东海律师**针对游乐场所经营者、游玩游客、责任险保险公司三方,总结实务高频法律要点。
#### 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限兜底责任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在商场、游乐园、水上乐园受伤,就应当由经营者全额赔偿。**成都张东海律师**提示:《民法典》1198 条规定经营者承担的是**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经营者完成警示提示、地面防滑处理、危险告知,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游客因自身疏忽、未注意环境风险发生摔倒受伤,游客自身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不能把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方。
#### 二、人身损害误工费:不是一律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成都张东海律师**重点解读实务误区:很多伤者认为只要构成伤残,误工费就必须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但司法解释该条文属于**选择性规范**。法院有权结合住院时长、出院医嘱休养时间、伤情实际恢复情况综合酌定误工期,并非机械一律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 三、协商聊天记录不等于生效赔偿协议
**成都张东海律师**提醒: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协商护理费、赔偿标准,仅仅属于磋商沟通。没有加盖公章、没有企业明确授权,口头、微信协商内容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赔偿标准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 四、主张财物损失,必须证明财物损坏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手机、饰品损坏,想要索赔,不能只提供维修票据。**成都张东海律师**提示,必须举证证明财物确实是本次事故现场造成损坏。仅有事后维修收据,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赔偿。
#### 五、公众责任险是 “替代赔付”,不改变侵权过错责任划分
**成都张东海律师**提示:游乐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只是代替企业承担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不会因为有保险,就直接加重经营方的责任比例,责任划分仍然依据各方过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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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张东海律师**总结:公共场所摔伤人身损害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过错比例、各项赔偿项目认定。不管是受伤游客维权索赔,还是游乐园、商场作为被告应诉,又或是责任险保险公司参与诉讼,都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人身损害、保险纠纷律师介入,厘清法律边界,固定关键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东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