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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维权成功案例|律师助企业全额获赔加油站设备损失26,520元

2025-07-28
2025年07月28日 | 发布者:周荣伟 | 点击:30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2023年8月23日,马某某驾驶浙B***66号车辆在余姚市某加油站内行驶时,碰撞浙江某某公司设置在加油机旁的油气回收设备,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经余姚市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马某某驾驶浙B***66号车辆在余姚市某加油站内行驶时,碰撞浙江某某公司设置在加油机旁的油气回收设备,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经余姚市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宁波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浙江某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维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设备维修费用26,520元。

二、案件经过

律师代理工作:

1、证据体系构建

①.设备权属证明: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确认标的物价值

②.事故责任锁定: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全责事实)

.损失量化依据:与青岛某某集团签订的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2、核心法律主张

①.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优先赔付。

②.超出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及侵权责任法,要求全额赔偿维修费用。

③.强调事故发生于加油站经营场所,属保险责任范围。

3、诉讼策略

①.直接列肇事司机马某某与宁波某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②.主张“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

宁波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26520元。

总计26,520元维修费限期赔偿到位。

委托人浙江某某公司实现零损失维权。

四、律师说法

本案启示:企业财产受损的维权要点

1、事故责任固化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厂区、加油站内)同样适用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及时报警获取《事故认定书》是确权核心。

2、保险联动索赔

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下,应同步追究交强险与商业险责任,避免遗漏赔偿主体。

3、损失量化技巧

设备维修索赔需提供:

①.原始价值凭证(采购合同/发票)

②.维修必要性证明(检测报告/现场照片)

③.维修费用依据(维修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

4. 律师介入价值

通过精准匹配《保险法》与《民法典》第1213条,构建“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三重索赔路径,确保企业财产损失全额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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