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马某某驾驶浙B***66号车辆在余姚市某加油站内行驶时,碰撞浙江某某公司设置在加油机旁的油气回收设备,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经余姚市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宁波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浙江某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维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设备维修费用26,520元。
二、案件经过
律师代理工作:
1、证据体系构建
①.设备权属证明: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确认标的物价值
②.事故责任锁定: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全责事实)
③.损失量化依据:与青岛某某集团签订的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2、核心法律主张
①.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优先赔付。
②.超出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及侵权责任法,要求全额赔偿维修费用。
③.强调事故发生于加油站经营场所,属保险责任范围。
3、诉讼策略
①.直接列肇事司机马某某与宁波某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②.主张“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
宁波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26520元。
总计26,520元维修费限期赔偿到位。
委托人浙江某某公司实现零损失维权。
四、律师说法
本案启示:企业财产受损的维权要点
1、事故责任固化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厂区、加油站内)同样适用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及时报警获取《事故认定书》是确权核心。
2、保险联动索赔
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下,应同步追究交强险与商业险责任,避免遗漏赔偿主体。
3、损失量化技巧
设备维修索赔需提供:
①.原始价值凭证(采购合同/发票)
②.维修必要性证明(检测报告/现场照片)
③.维修费用依据(维修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
4. 律师介入价值
通过精准匹配《保险法》与《民法典》第1213条,构建“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三重索赔路径,确保企业财产损失全额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