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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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舟律师代理范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发布者:王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初,原告范某以王某兰的身份前往某物业公司求职,并在其服务的某小区二期开展保洁工作。2024年8月20日,范某在该小区某号楼工作时不慎从3层楼梯摔落受伤。当日,范某被领班送往某医院就诊,因需手术,范某于8月22日向医生披露真实身份并重新办理住院手续。2025年2月21日,经某鉴定所鉴定,范某因腰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致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范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洁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万余元。某保洁公司辩称范某冒用身份且超龄,存在欺诈,对部分费用及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审理中,范某撤回对某物业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范某是否冒用王某兰身份的问题。法院经核查某医院病历资料,发现“王某兰”与范某的入院诊断、病床号、登记手机号均一致,且出院与入院时间无缝衔接,影像资料姓名拼音与范某一致,结合双方关于劳务报酬结算的陈述,法院采信范某冒用身份提供劳务并受伤的事实。二是某保洁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比例。法院认为,范某冒用他人身份隐瞒真实年龄,致使某保洁公司作出错误判断,且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某保洁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核对人证不符,亦未进行安全培训,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情确定某保洁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万余元。关于误工费,因证据不足且范某已达高龄,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鉴定费等依法予以核定。最终法院判决:某保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某3.3万余元(含精神抚慰金一千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余元,由范某负担两千六百余元,某保洁公司负担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原告冒用他人身份就医及入职的重大瑕疵,王律师没有回避,而是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取医院底层病历数据,通过比对影像资料拼音、住院时间无缝衔接等细节,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提供劳务并受伤的核心事实。同时,王律师在庭审中合理应对被告关于年龄欺诈的抗辩,引导法院客观划分双方过错比例,最大程度维护了高龄弱势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

王舟律师,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深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24107968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41079685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