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龙某存在钢筋买卖合同关系。自2025年4月起,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螺纹钢筋、箍筋等货物,用于被告施工所需。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原告交付多批货物,均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凭。其中,2025年9月21日的送货单记载当日送货3.2万余元,被告支付2万元,尚欠1.2万余元,累加前期欠款9.4万余元,共计欠款10.7万余元。此后原告交付的货物被告均当即结清。就前期欠款10.7万余元,原告于2026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认欠不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与公告费。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原告在王舟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梳理了交易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送货单、发票以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而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货物,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经催讨至今未付,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金属制品厂货款10.7万余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0.7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公告费两百元,均由被告龙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王律师并未掉以轻心,而是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梳理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碎片化证据,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有效弥补了被告未到庭可能带来的事实查明障碍。同时,王律师精准把握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实现了胜诉结果。
王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