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6日16时许,陈某驾驶某J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于某高速路段时,与某BXXXXX号车发生尾随相撞,并与其他四辆车连环尾随相撞,造成多车受损及陈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后辗转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8天,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等多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胫骨平台及腓骨头粉碎性骨折等,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涉案六辆无责车辆分别在六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遂委托王舟律师起诉六家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六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无责车辆未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物理接触,是否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六家保险公司均提出抗辩。部分保险公司辩称,结合事故视频及描述,其承保车辆未与陈某车辆发生接触,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另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其承保车辆未与陈某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人伤产生与其承保车辆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公益性,交强险限额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分离,不以其承保的无责机动车是否与被侵权人发生碰撞或接触为认定标准。据此,法院认定六家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无责赔付。法院依法核定陈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7万余元。扣除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1900元鉴定费后,判决六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各向陈某赔付1.9万余元,剩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法律策略制定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面对多车连环追尾且原告全责的复杂局面,王舟律师敏锐捕捉到无责车辆交强险赔付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保险公司以“未发生直接接触”为由拒赔的抗辩,王舟律师深入剖析交强险的法定性与公益性特征,向法庭充分论证交强险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离原则。在证据组织上,王舟律师系统梳理了医疗病历、鉴定意见及各项损失票据,确保24.7万余元的损失主张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防线,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