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不锈钢店经营者宋某与被告夏某大、夏某水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2021年至2025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不锈钢材料。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原告经营者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夏某大发送对账信息,确认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1.9万余元。被告夏某大在微信中回复承诺付款,并在庭审中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因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遂委托王舟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水的起诉,某法院予以准许。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如何认定,即被告夏某大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被告夏某大辩称其系某门窗加工店经营者,父亲夏某水仅偶尔帮忙签收材料,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发生在其与原告之间。王舟律师通过梳理原告与被告夏某大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夏某大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明确了责任主体。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夏某大承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对原告主张的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某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夏某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不锈钢店货款11.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1.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夏某大负担。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长期拖欠的货款,王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微信对账固定债权金额,有效弥补了书面合同缺失的瑕疵。在诉讼策略上,王律师准确界定合同相对方,在查明夏某水仅为帮忙签收后,果断建议撤回对其诉请,避免了诉讼主体的混乱,提高了庭审效率。庭审中,王律师凭借扎实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送货单证据链,促使被告对欠款事实当庭自认,为原告顺利取得胜诉判决及逾期利息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