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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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舟律师代理高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成某驾驶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在某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西往东直行过某路口200余米时,撞到步行的高某,导致高某受伤。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高某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2026年1月26日,某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高某左侧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累及胫骨平台,左膝半月板及多发韧带损伤等,评定其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75日。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成某赔偿各项损失2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特别是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标准与依据。

被告成某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误工费标准及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提出异议。针对护理费,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依法酌定护理费1.1万余元;针对误工费,法院综合原告伤情、治疗情况、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3.1万余元合理,予以支持;针对残疾赔偿金,法院综合原告伤情及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17.2万余元计算合理,予以支持。此外,法院依法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双方无争议项包括医疗费2.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余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有权就案涉事故造成损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确定为26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药费2.4万余元及护理费2000余元,由被告成某赔偿原告高某23.4万余元。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损失23.4万余元;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0余元,由原告高某负担48元,被告成某负担4700余元。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异议,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原告的银行流水、医疗记录及鉴定意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充分论证了原告各项损失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等核心诉求。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严谨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胜诉结果的实现。

王舟律师,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深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24107968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41079685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