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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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舟律师代理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22日,蒋某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某号处时,未按规定借道通行,与朱某驾驶的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全责,朱某无责。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金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朱某受伤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朱某遂委托王舟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蒋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4万余元、后续治疗费1.5万元、残疾赔偿金34.4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合计48.2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被告主张扣除不合理用药八百余元,但未申请鉴定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基础疾病;2.后续治疗费:被告建议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若本案处理仅认可1.2万元;3.护理费:被告对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护理费票据真实性存疑,要求按每天八十至一百六十元计算;4.误工费:被告要求扣除伤后发放的一百余元工资;5.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要求按旧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对于医疗费,被告无证据证明无关用药,不予采纳;后续治疗费有某医院诊断书及鉴定意见佐证,为避免讼累予以支持;护理费有支付记录印证,予以支持;误工费按双方确认的六千四百余元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扣除已发部分;残疾赔偿金等应按新标准计算。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合计47.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尚需支付45.9万余元;蒋某赔偿鉴定费两千六百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被告对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诸多质疑,王舟律师精准组织证据,通过提供完整的医疗票据、护理费支付记录及医院诊断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反驳了对方的无理抗辩。在误工费计算和伤残赔偿标准适用上,王舟律师据理力争,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严谨的证据组织,不仅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更成功争取到了全额赔偿,充分体现了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担当。

王舟律师,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深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24107968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北京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41079685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