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段某经营的某经营部与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存在塑胶颜料原材料买卖关系。自2024年10月底起,某经营部向某公司供货,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先供货后结账。至2026年3月底,某公司累计欠付货款6.7万余元。2026年4月28日,段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催款,刘某对拖欠6.7万余元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会尽快安排付款。此后,某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某经营部遂委托王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申请费等。诉讼中,王舟律师协助某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公司银行存款6.7万余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
针对焦点一,王舟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工作人员刘某在微信中明确确认了拖欠6.7万余元货款的事实,被告法定代表人亦予以确认,故欠款金额事实清楚。
针对焦点二,王舟律师主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原告为保全债权而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六百余元,系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且原告主张的货款未超过被告确认的金额,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为此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经营部货款6.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7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经营部保全申请费六百余元;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针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瑕疵,王舟律师敏锐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成功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基础。其次,在诉讼策略上,王舟律师果断协助客户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最后,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舟律师清晰阐述违约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准主张逾期利息及保全费用,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王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