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
案例分享:
案号:(2023)鲁02民终6410号
薛某于2012年到某公司工作,薛某自入职后多次与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6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薛某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薛某自2012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数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终止时间是2022年6月1日,双方之间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薛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曾经要求续签,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径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向薛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