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舒春晓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1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某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某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舒春晓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某某(均刑拘在逃)等人通过群聊方式开设赌场(群名为“XX”)供成员以玩“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某某受被告人徐某等人的雇佣,在赌博群内充当发包手,为经营赌场服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在开设赌博群期间,被告人徐某等担任赌博群的管理者,负责微信赌博群的运维,为赌场招募了被告人某某等人为赌场内的发包手。被告人徐某从赌场中获取2万余元的好处。
2017年4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节。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以盈利为目的设立微信群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仍在赌场中从事管理工作,从中获利2万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负责微信赌博群的运维,招募发包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舒春晓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是一名被雇佣者,相对于老板作用较小,且具有自首、立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其家中尚有父母、孩子需要抚养,自身患有肿瘤尚在就医治疗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等及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侦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图片、银行交易明细账目及发红包情况、票据,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