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玉杰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2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丁某因资金困难,累计向原告张某借款8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3000元。
原告张某委托山东元仓律师事务所付玉杰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借款65000元系由银行贷款50000元、正常息634.38元、罚息14365.62元构成,原告将银行贷款转借给被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二人之间该借贷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贷款50000元及产生的本息634.38元;对罚息14365.62元的损失,鉴于原、被告对导致无效、损失的产生均有过错,酌定由原、被告对该部分损失各承担50%。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20000元,系原告以自有资金20000元出借给被告,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因被告已偿还3000元,故其还应偿还17000元;对该部分借款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给付原告张某74817.19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保全申请费840元,共计17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4元,由被告丁某负担1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