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四类。第一类抚养能力:收入证明、工作稳定性、住房条件、社保缴纳记录。第二类抚养事实:孩子日常由谁接送、谁参加家长会、谁陪同就医的记录,学校或社区证明。第三类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的真实意愿会被听取,可备书面意见或申请法院单独询问。第四类对方不利情形:家暴、酗酒、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需对应证据。最关键的是第二类——法院判断抚养权的核心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谁在实际照顾孩子」比「谁收入高」更有说服力。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张婷婷律师作为长沙婚姻家事律师,习惯先陪当事人把日常照顾的痕迹捋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两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八周岁以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的办案原则是「争抚养权先证陪伴,再证条件」——日常痕迹比收入单更有力。
张婷婷(长沙婚姻家事律师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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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