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宇馨|时间:2023年12月08日|1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53号之二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东云XX。
法定代表人:阳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曾XX,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谭XX,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谭X,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宜章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湘粤大厦3栋4单XX。
法定代表人:曾超,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XX公司与曾XX、谭XX、谭X、宜章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26元,减半收取计23763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雅
书 记 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