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宇馨|时间:2023年12月08日|15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24号
原告:郴州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石榴湾小区湘南人家物管房。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郴州XX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郴州XX公司于同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郴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卫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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