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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宇馨|时间:2023年12月08日|14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54号之二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东云XX。

法定代表人:阳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谭XX,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谭X,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宜章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湘粤大厦3栋4单XX。

法定代表人:曾超,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XX公司与曾XX、谭XX、谭X、宜章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82元,减半收取计23741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雅

书 记 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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