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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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侮辱和诽谤他人,国晖(汕头)律所助其驳回对方自诉

发布者: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0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件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矛盾,女方以男方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涉嫌对她的侮辱、诽谤,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国晖(汕头)律师代理后,精准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化解了婚姻家庭事中的刑事危机。

办案经过

自诉人林某与被告人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此前经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婚姻矛盾未得到妥善化解的情况下,林某以连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涉嫌侮辱、诽谤自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连某的刑事责任,将原本的家庭内部纠纷,推向了刑事诉讼的风口浪尖。

接受连某的委托后,阿力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深入梳理案情、查阅全部证据材料,结合《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婚姻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精准拆解自诉人的诉讼主张,层层递进展开辩护:

- 定性厘清:区分婚姻纠纷与刑事犯罪 阿力律师提出,本案的核心是夫妻间的婚姻家庭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的言语、行为摩擦,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结合司法实践中侮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需综合考量手段恶劣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案中连某的行为远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也未造成自诉人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 证据辩驳:否定诽谤罪的成立前提针对诽谤罪的指控,阿力律师重点论证:诽谤罪的核心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而连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作品均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视频的内容与自诉人林某存在明确关联,无法认定连某具有诽谤林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不构成诽谤罪。

- 情理兼顾:倡导矛盾理性化解 阿力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婚姻家事纠纷宜解不宜“曝”,双方本系夫妻,因感情矛盾引发的摩擦,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民事途径解决,而非动辄启动刑事自诉,扩大矛盾、加剧伤害。本案中,连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婚姻矛盾的情绪宣泄,未超出家庭纠纷的合理边界,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阿力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自诉人林某对被告人连某的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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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333996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
31440000MD0333996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