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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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国晖(汕头)律师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88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连律师代理郑某职务侵占案,该案涉及六人共同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及职务侵占罪,案情关联紧密、细节繁杂。律师精准辩护助其获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具体案情为:多名村民欲购买村集体土地,郑某在相关过程中收到村民支付的124000元土地款后,未按规定向村集体上交,而是将该笔土地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现场,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针对郑某的四项从轻处罚情节进行充分论证,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一是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其收到124000元土地款后未上交村集体、占为己有的全部经过,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二是郑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初犯、偶犯可依法加大从宽幅度;三是郑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司法机关指控,愿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四是郑某积极退缴全部涉案赃款124000元,最大限度弥补了村集体的财产损失,切实体现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经全面审理、严格核查本案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连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一日,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凸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与连律师的专业辩护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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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333996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
31440000MD0333996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