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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自然犯视野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评 · 思想

作者:卫海北洋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4次举报


自然犯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具有限缩刑罚权的意义,但法定犯却因法益理论的支持在刑法中无限膨胀,因此必须以权利侵犯说来改造法益理论,限缩刑罚权。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所有的犯罪都应该归结于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权利的前提是道德义务,因此必须坚持道义责任论。自然犯是直接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法定犯则间接侵犯了个人权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直接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自然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这些空白罪状是一种刑罚收缩事由。情节严重是具体危险犯的立法规定,这种具体危险应该采取事后的客观判断,只有当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紧迫危险,才可以犯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结果加重犯。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微信、私信截屏行为,如果具有严重道义谴责性,可以解释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思想栏目(第73-86页),原文17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收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18BFX073)和中国政法大学校级基金项目“刑法中的道德主义”(20ZFD8200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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