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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探索、检验与刑法教义学的“翻新” |中法评 · 批评

作者:卫海北洋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次举报


逻辑方法一直都为法教义学家所擅长,强化经验方法的运用成为法教义学维护其“弱意义上的科学性”的关键。现实研究中,缺乏经验方法支撑的教义学研究很容易陷入某些难以自证的逻辑困境。不过,在引入经验方法的过程中如缺乏必要的方法训练,对经验方法的误用也可能为教义学研究设置某种难以自知的经验陷阱。


在大量涉及隐秘性、敏感性、异常性问题的刑事法研究领域,“入圈考察”等贴近研究对象的经验方法,能够帮助研究者探索生活世界的阴影,清除法教义中的某些关键盲点,抵抗中产阶级刻板成见对法教义建构的负面影响,补强教义学研究主体建构视角弱势这一结构性短板,让以往研究中作为客体存在的“哑言他者”有机会作为主体(间接)参与法教义的建构过程,从而完成传统教义学研究从主客二分向主体间性的彻底转向。




本文原题为《探索、检验与刑法教义学的“翻新”——从经验方法拓展到研究取向转变》,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批评栏目(第139-151页),原文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 本文系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疆地区青少年极端主义倾向生成机制定量研究》(18SFB2022)最终成果。



目次


一、刑法教义学“翻新”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真问题

(一)在我国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刑法教义学何来“翻新”之说?
(二)用经验方法“翻新”教义学是否重炒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冷饭?
(三)“论方法”是否在刑法教义学范围内重弹“法学方法论”的老调?

二、法教义学“科学性”的瓶颈在于经验方法的拓展

(一)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与“科学环”
(二)法教义学的方法短板

三、缺乏经验方法支撑的法教义学研究很容易陷入难以自证的逻辑困境

(一)逻辑困境的形成与利用经验方法脱困
(二)借鉴其他学科经验成果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四、经验方法运用不当很可能为法教义学研究设置难以自知的经验陷阱

(一)定量与定性方法的误用
(二)数据分析方法的误用

五、不探索生活世界的阴影就难以清除法教义中的某些关键盲点

(一)定性方法的误读与法教义的盲点
(二)入圈考察与生活世界的阴影

六、不贴近对象就难以补强教义学研究中主体建构视角的短板

(一)主体建构视角是教义学研究的一个结构性短板
(二)贴近对象的入圈考察为补强教义学研究视角短板提供了方法支持

七、结语:从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



刑法教义学“翻新”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真问题


“探索”“检验”是经验研究方法的核心术语,“刑法教义学”则是晚近才在我国流行起来的学术话语体系,将这两组/个概念组合起来谈“翻新”,需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在我国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刑法教义学何来“翻新”之说?


由德国引入刑法教义学概念,是想通过法教义的权威性、体系性保障刑法的安定性,从而摆脱此前苏俄刑法泛政治化、泛伦理化、泛意识形态化的不良影响。这一晚近引入的知识体系,尚未达到概念清晰、逻辑严谨、体系完备的程度,仍处于继续向域外学习并逐步本土化的阶段,谈“翻新”似为时尚早。然而,从历史法学中诞生的法教义学,在概念法学、制定法实证主义时期走向成熟,其间又经过利益法学、自由法运动的冲击,方才通过以评价法学为主导的法学理论完成其现代转型。可以说,法教义学本就是一门持续翻新、仍在翻新的学科。


哈贝马斯将德国法治化概括为四个阶段——确立资本主义市场社会的政治秩序,建立资产阶级国家(the bourgeois state);保障公民通过宪法约束行政权力的资产阶级宪制国家(the bourgeois constitutional state);公民获得政治参与权利的民主宪制国家(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state);大量出台保护主义福利法和社会法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在每一个阶段上,法律的任务不一样,法学所面对的问题也不一样,这是法教义学不断翻新的历史背景。


作为后发赶超型国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极大的“压缩性”,同时面临西方国家法治发展不同阶段的问题,情况更为复杂。譬如,当代中国刑法依然肩负着落实“犯罪人大宪章”的艰巨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福利国家反儿童性侵、反儿童拐卖所带来的保护主义难题。这就逼迫我国法学研究,必须尽力跟上现实法治实践的节奏——边学习边“翻新”,这其中就包括本文讨论的方法拓展问题。


(二)用经验方法“翻新”教义学是否重炒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冷饭?


颇具中国特色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规范法学之争,在盛极一时后渐趋平静。社科法学模仿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峙法律形式主义的姿态,将当代法教义学想象为“概念法学”展开批判,以及法教义学避开自身问题诉诸规范立场、法治精神对社科法学进行反击,这些论争在繁荣学术、开阔视野上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法学研究技术的推动却较为有限。


法教义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开放、包容、动态的法学研究范式。承接、吸纳各社会科学的知识成果并将之融入法教义体系,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解构旧教义、建构新教义,不存在不可克服的体系性障碍。尤其是,法教义学在现实中同样承担着批判反思现行法、推进立法完善的任务,法教义权威的相对性已得到较为妥当的处理。至此,制约法教义学进步的主因已由先前观念层面的视野局限转化为操作层面的方法制约。


一方面,法教义学研究在方法上存在“路径依赖”,这极大限制了经验方法在该领域的运用;另一方面,社科法学自身在经验方法运用上整体水平不高,很少拿得出让教义学家心悦诚服的“硬货”,难免让人觉得“不过如此”。正是基于这种“两头不讨好”的认识,本文的立意在于:给法教义学一个方法拓展上的建议,顺带在社科法学引以为傲的经验方法领域泼“一瓢激励的冷水”。


(三)“论方法”是否在刑法教义学范围内重弹“法学方法论”的老调?


在我国刑法教义学领域,有关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主要是围绕与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与法律实务紧密相联的法律应用方法展开的,包括刑法解释方法论、犯罪构成方法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以及刑法论证方法论等。本文讨论的不是这些法律方法,而是经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需强调的是,本文也不会在方法论层面重复前人有关法学经验研究的论述,而是想重点展示操作层面的经验方法在具象化情境中对教义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在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一直都有一种重视“更有深度”的方法论、轻视操作性方法研究的“传统”,这反而使方法论沦为无法落地的清谈。本文“反其道而行之”的“论方法”也有弥补这方面不足的考虑。


另需说明的是,法教义学的本质特征在于:作为知识,它是围绕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作为方法,它是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就此而论,不仅以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刑法学属于刑法教义学,坚持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或对之进行阶层化改造的刑法学,也可在广义上归属于刑法教义学的范畴。更重要的是,仅就经验研究方法运用而论,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所面临的问题别无二致。本文所谓“翻新”,是针对包括我国传统刑法学在内的广义刑法教义学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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