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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之破产清算

作者:刘彬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4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05年7月8日,闽发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了闽发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截至2008年7月18日,闽发证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6999849258.09元。

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均是闽发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闽发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四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闽发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闽发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四家关联公司与闽发证券在资产和管理上严重混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闽发证券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经清查审计,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

申请人闽发证券清算组于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请人闽发证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宣告闽发证券破产还债,并申请将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纳四家关联企业纳入闽发证券破产清算程序,合并清算。

2008年10月28日,福州中院裁定宣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宣告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与闽发证券合并破产。

法院裁判的要点: 四家关联公司虽然为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是闽发证券开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分别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

其一,法人之独立首先在于意思之独立,能独立自主地为意思表示,开展民事活动。然而,四家关联公司与闽发证券人员混同,无法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其二,法人之独立关键在于法人财产之独立,法人可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四家关联公司是闽发证券逃避监管,违法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的工具,没有独立经营活动和收益,且资产也均由闽发证券实际控制使用,没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四家关联公司应当与闽发证券一并破产,合并清算。

律师点评: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债务人在运营过程中,也要注意设置防火墙,明确划清关联企业间人员、场所、业务、财产、管理的分界线,以免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在满足破产条件时被破产申请人“一锅端”。

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债权申报的范围:1.待定债权可申报: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申报;以及未到期的债权可申报。

2.  连带债务中的破产债权保障。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求偿权可以申报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可申报

(3)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债权人可分别进行债权申报

向哪个法院提呢?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提出破产审查申请的主体?

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清算责任人、债务人。

破产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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