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四)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注意事项:工程是否竣工、质量合格、合同有效,不影响优先权的行使。
律师补充: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是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要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依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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