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8日,原告赵家兄妹(甲方)同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一套商业用房,以总价316万余元出售给被告。
2011年6月21日,赵家兄妹同重庆某医药公司另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76.5万元,同时约定税费由被告承担。赵家兄妹同被告将该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部门的备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16万余元的房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以176.5万元的成交价缴纳了相关的契税等过户费用。
2014年6月,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地税局查实重庆某医药公司偷逃税行为。2014年9月15日,该局对被告的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6.7万余元及滞纳金3.1万余元,并对被告偷税处以3.3万余元的罚款。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缴纳了上述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2014年9月29日,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就赵家兄妹的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23万余元及滞纳金12万余元,并对其偷税处以5万余元的罚款。赵家兄妹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上述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2014年10月8日,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出具证明,其内容为:“赵家兄妹2014年10月8日所补缴的税款23万余元中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的税款2.6万余元。所补缴的滞纳金12万余元中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3万余元。所承担的罚款5万余元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税款产生的罚款1.2万余元。”
赵家兄妹起诉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要求支付涉案房屋交易税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在调查赵家兄妹及被告偷税过程中,对被告经办人马某进行了询问,马某称当时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谁承担,但口头约定由被告公司负责缴交易税费,办过户手续时提交的合同和实际成交的合同是不一样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税费。
律师点评:
赵家兄妹与重庆某医药公司签署的两个合同 属于 阴阳合同。赵家兄妹与重庆某医药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认定合法有效即为“阴合同”。赵家兄妹与重庆某医药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款价格为176.5万系双方为了逃避税款,损害了国家的理利益,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以该合同关于房款约定为176.5万无效,其余部分有效,该合同为“阳合同”。
展 汇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份欺骗政府、逃避税收的幌子。
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非法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纳税时用一张合同,这种合同一般交易额较小,这样就可以降低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这份合同就是“阳合同”;
而对内的一份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接下来在交易中约定作出的实际行为,这份合同的形式往往不拘泥于书面形式,因为其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效力极其微弱的合同了,是不是书面其实已经无所谓。而这份实际支付交易金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就是“阴合同”。
阴阳合同”不仅会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不方便国家展开税收工作,而且不便于市场资金流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行约定,依法纳税的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