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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缓刑成功: 赌资800W,从犯,获得缓刑二年

发布者:梁玉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1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宋某,男性,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7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30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辩护人梁玉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红检刑诉(202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葆枝、助理耿红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2月至20233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明知“澳门新葡京”为赌博网站,为获得平台返利,将自己在该网站的赌博会员账号“dxx3”申请成为代理账号,并通过分享个人代理账号专属链接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参赌,并接受投注。经红安具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被告人宋某“澳门新葡京”网站通过代理账号“dpfxx3”发展陈某唐某1唐某2等下线会员,接受投注6962828元,非法获得代理佣金74846.9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退缴违法所得 7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代理账号及下线会员一览表、代理下线会员个人投注记录、3.21 开设赌场代理数据一览表、远程勘测与手机提取数据认定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桥桥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5.红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澳门新葡京”网站通过代理账号““dxx33”发展陈某唐某1唐某2等下线会员,接受投注6962828元,非法获得代理佣金74846.9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还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上述法律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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