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玉蓉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1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7日6时42分,申请人的父亲高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在后官湖大道至洪广路路段洪山疫情检查点扫完健康码准备继续前进时,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21年9月7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2021年11月29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为工伤。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协商高某赔偿事宜,故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我司认为工伤认定应待交通事故终结后才能认定。工伤系由第三人交通事故造成,且工伤赔偿应该等至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再申请工伤赔偿,故我司认为应中止审理此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申请人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因第三人赔偿未明确,所以该金额无法明确。待第三人赔偿后,我司愿意补偿差价。
经审理查明,高某系被申请人的保安员,双方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3月22日,合同期限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2021年8月17日,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呼吸衰竭,胸部外伤。2021年11月29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1)第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年,2020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933元/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离婚证、证明、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请求。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15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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