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邱某和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将其位于杨浦区控江路的房屋出售给邱某,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双方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前,张某应当迁出房屋内户口,邱某应当支付全部房款,但双方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2019年3月31日,双方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申请过户后,但邱某发现张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迁出房屋内的在册户口,因此邱某以此为由不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张某要求邱某先行支付房款。双方协商不成,酿至诉争。
法院审理
邱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义务先后顺序,没有充分沟通所致,双方对自己的不按约履约行为均存在过错,各自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邱某和张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各自承担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