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张某和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区域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授权张某使用泰茶品牌,张某作为上海杨浦、虹口两个区的区代理,公司有选址、指导等义务。同时,公司表示其具备相应运营指导能力,具有泰茶品牌技术、研发以及产品的销售、经营等一系列所有权,区域代理费28万元,品牌授权使用费1万元,共计29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某一次性支付了29万元费用,但是,在选址阶段,张某发现被告的选址人员极其不专业,提供的商铺地址很多不属于热门商圈,而且选址人员仅仅是从网上随意下载寻找商铺地址,根本不具有专业性,这时,张某才意识到公司可能并不具备相应运营实力。张某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被告没有备案,没有自己的直营店,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因此,张某严重怀疑公司的运营指导能力,向公司提出公司违规行为后,公司一直不予理睬,也不予退款,只允许转代理。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固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运营能力,应当具有自己的直营店,以及向商务部门备案,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完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而且,公司目前也没有提供其他合同服务,因此,张某具有单方解除权,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加盟费。
判决结果
南京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单方解除权,判决解除合同,公司返还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