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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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绿地归谁所有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109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如果对房屋及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部分内容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有约束力。此外《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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