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地面车位)
大家都知道,开发较早的小区,由于当时未意识到家用车的保有量会以如此快的速度增长,所以设计时就未有地下停车场,仅在小区建成后在地面划了少量的停车位,后来随着小区车辆的日渐增多,不得已将原来规划为道路或绿化和其它休闲场所改建成停车位。对于这种对地面道路和绿化进行改建的车位,之前尚有争议,现在应该是明确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既然小区地面的道路及绿化都属于业主共有,占有地面道路和绿化的车位当然也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这里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占用地面道路和绿化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乱停乱放,毫无约束。因为这里的“业主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非有车人所特有。所以物业公司对这些车位进行必要的管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