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一般都涉及到居间合同的问题。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法定事没有发生法律约束力,应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也就无须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巨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