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登记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出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已经交付,未支配车辆,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在出卖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