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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46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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