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作为承揽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53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