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及其设备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障住房安全,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未及时履行对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要由出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