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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诺将婚前按揭房屋归对方所有,之后能否反悔?

发布者:龚婉娴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67人看过


  在上一篇文章,我们了解了婚前购置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处分,之后感情不和,一方还能反悔吗?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刘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栋506号房屋(下称该房屋)。2014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1月签订《夫妻户内财产协议书》约定:第一条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栋506号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赵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赵某个人独自承担。并约定协议生效后,如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刘某应当无条件配合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5年12月,刘某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


        2016年,刘某被公司辞退后一直找不到新工作,赵某心生埋怨,经常为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赵某在工作中认识男上司陈某,陈某颜值高、收入高,相比之下,赵某就更看不上刘某,多次向刘某提出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与此同时,刘某担心赵某会把自己的房子转移给她情夫,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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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刘某的撤销请求最后没有被法院支持,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个中原因。

       我们先来了解赠与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还规定了赠与人的反悔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财产是动产的,在动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在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不管是赠与还是撤销赠与,都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赠与物只能是赠与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物不是赠与人的所有物,显然就不能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啦。

 

       那案例中刘某在婚前购置、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能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吗?

       答案是:不能!


      从案例中,我们知道房产是刘某在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并在婚后与赵某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所以,购房资金来源和形式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既包括刘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期房款,也包括刘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还包括刘某与赵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以及余下未偿还贷款由取得房产一方偿还的贷款。

      由此看来,该房产并不是完全属于刘某所有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完全属于刘某与赵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法律规定对该类房产产权没有加以明确定性,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该房产肯定不是完全属于刘某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适用赠与以及撤销赠与的规定。换言之,刘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已经作出了分割原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该类房产的产权归属,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约定的!案例中,刘某与赵某签订《夫妻户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506号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赵某所有。协议约定得如此明确,也是没什么好说的了。


      除非刘某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夫妻户内财产协议书》时受赵某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刘某被迫或者误解情况下签订,证明该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才能主张撤销协议,但遗憾的是,刘某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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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之间签订财产协议,尤其涉及房产等金额较大财产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建议在协议签订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清楚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考虑再做决定。因为一旦签了名,之后再想推翻协议内容,就难过登天了!

       2、如果真的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受人身威胁不得已签订的,要尽快报警,保留报警回执等。撤销协议的,需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撤销权,最长不能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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