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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发布者:龚婉娴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53人看过


  一般而言,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定性,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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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唐某在结婚前购买佛山市南海区南桂路51号203室房屋(下称203室房屋),总价为242634元,首付款74533元,并向银行按揭贷款17.1万元。后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贷款。唐某和父母对该房屋进行了二次装修。半年后,唐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支付税费及相关费用3819.5元。之后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李某婚姻关系。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203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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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现值进行评估,该房屋价值225.28万元。结合李某作为女方应适当照顾及该房产装潢、添附主要由唐某及其家人投入两个因素,相互折抵后,法院认为李某要求唐某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50%的比例合理,判决房屋归唐某所有,唐某向李某支付该房屋的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78795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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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这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谁所有?2.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3、未取得房产一方获得的补偿款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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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特别作出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鉴于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的购置资金来源具有复杂性,既包括了购房者在婚前购房时支付的首期款以及其个人于婚前偿还的贷款,亦包括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还包括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继续还贷的部分,故上述司法解释并未简单认定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属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仅规定了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或者,可以简单理解为该房产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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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案例中房产产权归属,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且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由产权登记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未还贷款由取得房屋一方继续偿还,并应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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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多少补偿款?

第一步:计算购房成本

购房成本=购房合同价格+已还贷款利息+获得房屋必要支出

其中,已还贷款利息包括婚前一方自行偿还的贷款利息及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利息,获得房屋必要支出包括购房时所支付的房屋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

第二步:计算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

未取得房屋一方取得的补偿款=共同偿还贷款金额÷购房成本×离婚时房屋现值÷2


特别要指出的是,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不仅如此,法院还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屋有较大的资金上的贡献如对婚前房屋进行装修装潢使得房屋产生了较大的增值等、夫妻一方通过对房屋进行修葺、管理、维护等劳务上的贡献使得房屋在市场上同等房屋中保有了较高的价值、夫妻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使得房屋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等机会上的贡献等等综合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合理、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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