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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分手后,要求分割与男方同居期间财产2亿元,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龚婉娴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356人看过


  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结婚,但选择同居生活。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各奔东西时该如何处理?今天,我们以一典型案例作为引子,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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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案情介绍


小林是香港居民,于2001年在内地认识小梅,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生育一个女儿小小林。同年,小林在香港与她人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
2004年,小林通过向内地法院诉讼解除与小梅的非法同居关系。此后,小林与小梅就小小林的抚养费产生多次纠纷。小梅于2004年以小小林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林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小林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29600元。后小梅分别再在香港区域法院和内地法院多次起诉抚养费纠纷,均被法院驳回。
2020年,小梅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与小林自2001年同居至今已有19年,小林在同居期间取得工资收入和多家公司的股权分红收益过亿,且小林在香港有两套价值上亿的房产,请求分割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2亿元,并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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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小林同居至今的事实,且未能证明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创造收入并购置财产,最终驳回小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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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文暂不讨论婚外恋同居情形,仅讨论男女双方均为单身状态的同居情形。


     1.“同居”的含义

     这个案件属于同居析产纠纷,要理解法院的判决,就得先理解“同居”的定义。一般而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将“同居”明确是非法同居关系。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同居不再冠以“非法”二字,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或者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仅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同居期间产生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不仅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还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是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而是认为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诉请要求离婚的,则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如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次看建立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如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建立的,则须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才能起诉要求离婚,如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同居关系解除,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要区别情况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法院综合双方同居关系情况、一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等,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人民法院对同居析产纠纷的审查内容

     (1)法院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同居以及同居起始时间。案例中,小梅虽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收据等,但不能充分证明两人同居的事实,尤其是从2004年开始,小梅多次向法院对小林提起诉讼,可见两人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小梅主张两人仍同居生活至今,显然不符合社会一般常理。

     (2)审查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取得时间和方式等。案例中,即便小林与小梅存在同居,但小林取得的工资收入和股权分红收益,在法律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小梅未能主张其为购置同居财产提供出资,故小梅无权要求分割。

     (3)审查双方是否有生育子女,子女应由哪方抚养,不抚养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案例中,小林与小梅生育一女儿小小林,法院已判决小林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9600元。在无证据证明小小林生活费用增加情况下,小梅多次起诉再要求小林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最后被两地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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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合法的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受法律保护。如果确认过眼神,认定是对的人,建议双方尽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合法夫妻关系,不仅更有利于双方感情维系,同时避免双方日后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时,落得人财两失的境地。
       2.即使双方决定不结婚,但一起同居生活的,建议固定好双方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微信中可以表示,“今天是我们同居的第一天”,还有双方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共同缴纳的生活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等。对于双方共同取得或者购置的财产,最好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收据等相关凭证,以证明财产的权属性质。
       3.如果同居一方经济能力强、资产雄厚,而另一方负责在家带孩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建议无收入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签订相关同居财产协议,约定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对方应向无收入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或者补偿相关财产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最好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防止被一方任意撤销赠与。

注:本文介绍案例源自(2020)粤03民终6732号案,案例当事人已作化名处理,有兴趣的可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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