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院判决
律师分析
本文暂不讨论婚外恋同居情形,仅讨论男女双方均为单身状态的同居情形。
1.“同居”的含义
这个案件属于同居析产纠纷,要理解法院的判决,就得先理解“同居”的定义。一般而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将“同居”明确是非法同居关系。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同居不再冠以“非法”二字,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或者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仅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同居期间产生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不仅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还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是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而是认为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诉请要求离婚的,则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如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其次看建立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如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建立的,则须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才能起诉要求离婚,如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同居关系解除,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要区别情况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法院综合双方同居关系情况、一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等,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人民法院对同居析产纠纷的审查内容
(1)法院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同居以及同居起始时间。案例中,小梅虽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收据等,但不能充分证明两人同居的事实,尤其是从2004年开始,小梅多次向法院对小林提起诉讼,可见两人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小梅主张两人仍同居生活至今,显然不符合社会一般常理。
(2)审查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取得时间和方式等。案例中,即便小林与小梅存在同居,但小林取得的工资收入和股权分红收益,在法律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小梅未能主张其为购置同居财产提供出资,故小梅无权要求分割。
(3)审查双方是否有生育子女,子女应由哪方抚养,不抚养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案例中,小林与小梅生育一女儿小小林,法院已判决小林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9600元。在无证据证明小小林生活费用增加情况下,小梅多次起诉再要求小林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最后被两地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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