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为了单纯表达自己的爱意或哄对方开心,本就与金钱价值无关,正所谓“礼轻情意重”。但如果男方在赠与女方礼物时,不仅是为了表达自己情感,更是希望能够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这样具有特殊含义的“礼”在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而分手时是否应当返还,双方对此容易产生分歧。“礼”越重,分歧越大。到底要不要返还,还得看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2014年初,大军与小丽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2016年5月,小丽和大军分别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0万元、702267.5元,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路xx号1幢506号房屋(下称“506号房屋”)。两年后,506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于小丽名下,由小丽居住。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但不料,在2017年5月,大军因突发脑出血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大军前妻小美经常到医院照顾大军,想与其复合。碍于大军的家庭关系,小丽迫不得已与大军分手。大军在出院后2个月与小美办理了复婚。之后,大军多次要求小丽返还购房款702267.5元,但小丽认为该房款已经赠与自己,大军无权要求返还。大军认为,该购房款属于彩礼,既然两人未结婚,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并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购房款是大军对小丽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在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判决小丽应当返还购房款。小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大军在支付购房款后两年并未与小丽登记结婚,甚至未与小丽讨论结婚事宜,认定购房款不属于彩礼,属于一般赠与,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军的诉讼请求。
对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钱财、礼物等赠与,是否应当返还,一般要进行三个阶段分析: 第一,先判断男女双方之间关系,是属于正常的恋爱关系(即男女双方均处于未婚状态),还是属于婚外恋关系(即一方或者双方已与他人结婚)。如属于后者,尤其是已婚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产,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和可能损害赠与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赠与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后,受赠一方须要将赠与物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如属于正常恋爱关系的,我们就来看第二阶段。
第二,对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物。 我们知道,情侣之间一般都会互相赠送礼物或者钱财,尤其是在特定节日,比如元旦节、情人节、5月20日等等。对于平时赠送的礼物、钱财,价值不是很大的,属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大家也能分清。但是,如果赠与物价值比较大,比如房产、车辆,而赠与人在赠与时,以为对方与自己“心有灵犀一点通”应该知道是为结婚用的,就没有任何明确表示,然而,双方一言不合闹分手时,对方就会以此为由认为不是彩礼。 所以,我们首先理解彩礼的定义。“彩礼”是指,男方及其家庭依据当地习俗,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向女方及其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与“嫁妆”相对,属于婚约财产的一种。所以,在判断一方婚前给付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应当考虑三个因素:(1)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婚前习俗;(2)给付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直接目的与婚姻没有关系,则不应当认定为彩礼;(3)给付财物的价值通常较大,如贵重首饰、房产、车辆等。 要注意的是,赠与物的价值大小仅是判断是否属于“彩礼”的参考因素,但并非根本标准。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在于,赠与人给付财物的目的是否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如是则属于彩礼,否则属于一般赠与。
其次,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最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即赠与合同未生效,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文只讨论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 而对于一般赠与物,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得再撤销赠与,即不能再把赠与物要回来。(《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还要结合双方恋爱期间是否有同居或者存在过错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彩礼返还金额。如双方虽未结婚但已经同居了,事实上有夫妻之实,或者是由于男方存在出轨行为,导致女方要求分手的,如果仍然要求女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男方全额返还彩礼,恐怕会对女方造成一定不公平。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同居情况或男方过错程度酌情减少女方返还彩礼的数额。 上面说了这么多,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如果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就分手了,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属于彩礼的可以要回来,但前提是,要证明属于彩礼,不属于彩礼的一般不能要回。
回到案例上,由于大军在支付购房款702267.5元时没有向小丽明确表明,其是基于希望与小丽缔结夫妻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才支付该部分购房款,也没有表明支付该部分房款所购买的506室房屋是作为婚房以后结婚了一起生活居住,而且大军也从来没有与小丽商量订婚、结婚事宜,而且在于小丽分手后两个月与前妻复婚。法院认为,大军没有与小丽结婚的意愿,在支付该购房款时也并没有以与小丽结婚为目的,最终认定,该部分房款不属于彩礼性质,属于一般赠与,小丽无须返还。
四、律师建议
1.如男方向女方赠与财物是基于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的前提,应当要明确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尤其是所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下,避免双方之后分手就赠与财物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产生较大分歧。而且男方在表达结婚意愿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表达,建议还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保留证据。
2.如女方也接受彩礼的,建议男方可以与女方就结婚相关事宜进行准备工作,比如说买结婚首饰、拍结婚照、摆酒席等等,这样也证明男方确有与女方结婚意愿。
3.如所赠与的不是具体的物,而是像案例中支付购房款的,需要保留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