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等凭证而缺少借款凭证发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能否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黄某和刘某是朋友关系。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刘某转账共计流失万元。后,黄某以银行转账记录和与刘某的通话录音为证据将刘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偿还其所转的借款六十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刘某辩称其与黄某之间系因生意上的往来才产生了大量的银行转款,其中所转的款项有替黄某购买货物的回款,有替黄某交纳厂房租赁费的租金等,黄某通过银行转给他的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供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现金及房租费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虽对原告黄某所转的款项没有异议,但对转账一事的原因产生巨大争议。在庭审中,黄某无法对银行转账流水作出清晰的解释,且在其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刘某也没有明确认可转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告刘某对其抗辩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黄某仅银行的转账凭证就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显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主张。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条之类书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而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过转账的行为,无法说明财产转移行为的起因,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提供了交易凭证就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