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今社会,离婚事件已不算少数,而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更是困扰了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属于不动产,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套房,无论分给哪一方都会导致另一方陷入经济困难和居住困难的窘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十分难以对房产划分问题作出界定。
杨某(男)与童某(女)于2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杨某与童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随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诉讼离婚。在诉讼中,杨某与童某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经调查,夫妻二人有一处共同房产,记载房主名字为童某。诉讼中,在经过鉴定后双方就房产的价值问题达成了一致,但童某要求占有该房屋并不同意给付杨某补偿款,而杨某要求自己占有该房屋,或者让童某给付补偿款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
经过法院审理,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根据法院查明,杨某与童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也没有明显的改善,因此应当判处二人离婚。最终判决:准许杨某和童某离婚,该套房产由童某占有,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房屋补偿款约少于房屋价值的一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有一套房产,双方均主张占有,并应当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本案中,法院从认可妇女家庭劳动价值、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将房屋判给女方使用并酌情降低了女方向男方支付了补偿款,符合实际情况,对妇女权益给予了切实的保护。